深圳市考法律常识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行使国家权力,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实现行政职能的活动。
私行政——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的特征
目的的公共性、主体的恒定性、行为的执行性、行为的规范性、行为的能动性
(三)行政的分类
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可以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界定主要是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作为补充。因此,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国家行政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所有活动,即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活动。
二行政权
(一)概念: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行政法的起点和归宿,是行政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二)种类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复议权等。
(三)特点
1、执行性:就本质而言,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
2、法律性: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强制性:行政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权力作用对象须服从行政管理,其他国家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4、优益性(受益性):行政权是执法权,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享有特定的优益权,具体体现为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职务上的优先权包括三方面内容:(1)推定有效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的实施能获得社会协助;(3)先行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处置,不受法定程序制约,如即时强制、先行扣留等。物质上的行政受益权体现为国家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以及交通工具等。
5、不可处分性。具体体现为:行政职权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擅自放弃行使。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有两大类:一是行政关系,二是监督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恒定但身份多样
2、权力义务兼具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定性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高效便民
4、程序正当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六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三个特征(权名责):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七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念
1、主体要素: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权责要素: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法律要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目的要素: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必须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便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同意
4、效力先定性:一经做出,在未被国家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效力
5、强制性:以国家名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适用与效力作用范围:内部/外部行政行为
2、管理对象是否特定:具体/抽象行政行为
3、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羁束/裁量行政行为
4、是否可以主动做出:依职权/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是否需要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单方/双方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6、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行政行为(口头通知、紧急情况、戒严等)
7、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
8、以政权作用的表现形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行政立法/执法/司法行为
9、行政职权的来源:自为/授权/委托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行为为相对人带来利益还是损害:授益/损益行政行为
11、从公民自由权保护上:秩序行政行为/给付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如立法、颁布规章、政策等。
具体行政行为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
1、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严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五)行政行为的撤销
1、撤销的条件
(1)不完全具备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在主体上、权限上、内容上或者程序上存在缺陷
(2)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存在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和善良风俗等情形
2、可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八行政许可
(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前提:法律的一般禁止
3、受益性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许可证、执照等
5、外部行政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只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委规章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费用一般由财政支付,不由行政相对人负担。
(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七)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九行政裁决
(一)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行管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十行政处罚
(一)概念: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
警告:精神惩罚作用,警戒作用,可以当场作出
2、行为罚
①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但是法律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仍然有效。
②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吊销:取消资格
暂扣:中止,待改正后或一定期限后,再发还。
4、财产罚
①罚款
②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较为严厉的财产法,针对牟取非法收入而违法的行为人才可以实施此类处罚。入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人。
违法所得:行政违法人通过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
非法财物:行政违法人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使用的资金或者设备等财物
5、人身罚(自由罚)
①适用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②适用对象: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或不满14周岁的我国公民。
③适用时间:15日以下,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④适用程序: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处罚公正和公开点的原则
4、处罚救济的原则
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6、过罚相当的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的情节: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拘留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时效: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有例外从例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一行政强制
(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特征:法定刑、临时性、及时性、阶段性、独立性。
(三)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十二行政复议
(一)复议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
特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省部级(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机关,复议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二)复议期限:自知道该行政行为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限(30,60)
(三)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争议,而非民事争议或者其他争议
3、行政复议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其程序与司法行为相类似
十三行政诉讼
(一)概念: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司法活动;受理的案件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或必经程序;原被告恒定;原则上开庭审理,上诉时若事实清楚可以书面审理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
1、共有原则: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可以先复议也可以直接诉讼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原则:约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除外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不审查合理性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一般不得,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可判决变更。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同一/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一审判决(可上诉),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
(六)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不予受理等行政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范围很广,不以开庭为必要条件;可以书面可以口头;部分允许上诉
(七)行政诉讼的决定(特殊事项):回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审委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的裁判认为需要再审;诉讼期限事项;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措施。可口头可书面,口头要记入笔录,可以申请复议不能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八)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其他情况: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移转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十四国家赔偿
(一)概念: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
国家补偿:合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等)
2、侵权行为要件:必须是行使职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合法权益已经损害;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
5、不承担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司法赔偿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委托、撤销
2、刑事赔偿:拘留公民,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例外。
(五)赔偿期间
1、申请:30日之内
2、赔偿决定:两个月之内
3、不服上诉:两个月期满之内三个月
(六)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财产权的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法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刑法知识体系分总论和分论
总论分犯罪论和刑法论
犯罪论
犯罪构成: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犯罪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犯罪形态:预备、既遂、未遂、中止
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刑法论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罚的裁量: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的执行:执行机关、减刑、假释
刑罚的消灭:刑罚消灭特征、追诉时效、赦免
分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一、刑法刑法调整的是刑事责任关系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1、属地管辖权(海陆空、船舶航空器)
2、属人管辖权
3、保护管辖权
4、普遍管辖权(国际条约)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1、法不溯及既往
2、从旧兼从轻
四、犯罪(一)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本质(历史范畴):阶级性、社会性
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性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三)犯罪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八大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爆炸)
3、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
3、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判断标准:是否能够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醉酒: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导致结果发生
(五)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六)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事件、地点、方法、手段
(七)犯罪的阻却事由
1、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八)犯罪基本形态
1、犯罪预备
2、犯罪既遂
3、犯罪未遂
4、犯罪中止
(九)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的合意
1、主犯
2、从犯(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3、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4、教唆犯
(十)单位犯罪
1、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3、一般双罚制:单位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五、刑罚(一)刑罚的特征:强制的最为严厉性;适用机关专门性;执行机关特定性;严格合法性
(二)刑罚的分类:主刑、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
(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期限
1、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死刑:缓期2年执行。
5、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五)刑罚的裁量
1、量刑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从重处罚
一般累犯: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特别累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执行完毕或特赦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3、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4、立功: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帮助司法机关破获其他案件。
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缓刑
适用条件:
可以:(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也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应当: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满=原刑罚不再执行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六)刑罚的执行:执行机关、减刑、假释
1、执行机关:
(1)公安机关:拘役、管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
(2)监狱: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2、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不是改判,也不是减轻处罚。
(1)法定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2)酌定减刑:认真遵守监狱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
(3)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规定:
①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从原判刑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判处无期的,不能少于13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5)减刑的程序:
①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③符合减刑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
3、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不适用于:
①累犯
②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的时间要求:
①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②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
③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限
(3)假释程序(同减刑)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七)刑罚的追诉:
1、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八)刑罚的消灭: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2、包括刑罚请求权、裁量权、执行权的消灭
3、法定原因:不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已满等
事实原因: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4、赦免: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分或全部。
大赦:效力很大,使犯罪归于消灭。刑事责任完全消灭。
特赦:基本限于战争犯,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六、故意杀人罪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杀人的故意。明知、希望、放任。
3、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4、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5、相约自杀、诱骗他人自杀、安乐死
七、过失致人死亡罪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
2、主观方面: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3、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4、客观方面: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5、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VS间接故意致人死亡
八、故意伤害罪1、主体:一般主体,轻伤——16周岁以上;重伤以及死亡——14周岁以上
2、主观方面:伤害的故意,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4、客观方面: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5、故意伤害VS一般殴打
九、抢劫罪1、主体:已满14周岁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5、抢劫罪VS抢夺罪
十、盗窃罪1、主体:一般主体,16周岁
2、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一、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十二、职务侵占罪1、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职员和工人)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非法占有
3、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
十三、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
(一)贪污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体:公共财物
4、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受贿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行贿罪
1、主体:一般主体,16周岁以上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4、客观方面: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刑事诉讼法知识简单补充一、尊重保障人权
1、年,尊重保障人权入宪
2、年,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
3、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三、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四、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
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
拘留: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后因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