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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农牧民朋友,为了使您进一步了解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现就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1、缴费标准:年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缴纳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4元,自治州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每人每年筹资标准元。

2、如何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手续: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户为单位,填写《博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登记表》,缴纳合作医疗基金,提供近期电子版一寸照免冠照片,经乡镇、县两级合管办审核后将参合农牧民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并向每位参合农牧民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卡》。

3、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就诊凭合作医疗卡可就近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需住院可就近在各乡(镇)卫生院住院,对乡(镇)卫生院因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直接转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要转院证明。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到自治区、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疗机构开《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特殊危重病人,可直接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治,但需在入院后3-5个工作日内由医院急诊证明或急诊入院通知书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补办转院手续。根据巴卫办发14号文件精神,于年6月1日以后各县市对未按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病人不予报销医药费用。

4、新农合住院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乡、县、地州、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90%、80%、60%、50%。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2)住院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

(3)实施重大疾病补偿: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符合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的22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原位癌、耐多药结核、精神分裂症、艾滋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小儿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实行定点定额限价包干据实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受最高支付限额、常规补偿比例限制、新农合目录限制。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对象,其发生的单次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民政部门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非民政救助对象的,其发生的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剩余医疗总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4)实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合农牧民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按照自治州新农合政策给予正常补偿后,参合农牧民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1.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单次1.3万元-2.3万元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0%报销;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单次2.3万元-3.3万元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5%报销;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单次3.3万元-4.3万元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75%报销;个人承担的可补偿医疗费用单次4.3万元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85%报销)。参合农牧民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须的、合理的、在自治区新农合药品基本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5、新农合门诊补偿办法:(1)门诊:乡、村两级普通门诊补偿比例分别为80%、90%,单次补偿封顶线分别为35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22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单次和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采取不限次数、单次和累计补偿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乡级、县级)范围内的药品费。

(3)慢性病卡办理程序:患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及县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寸两张照片,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复印件,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登记并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4)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由原来的40%提高到6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由原来的0元/年提高到元/年。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6、贫困人口住院补偿办法

(1)减免住院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内住院的起付线实行减免政策(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元)。

(2)提高住院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参合患者住院提高5—10个百分点。即65岁以下的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的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7、住院正常分娩的妇女和新生儿如何补偿?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元”项目政策,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基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分娩定额补助元,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元的,按照元予以保底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补偿时,必须将《博湖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复印件附在住院补偿结算单后面。

(3)、新生儿补偿:新农合年度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在产后10日(含10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8、不能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1)生活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类:住院期间的陪护费、院外会诊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病历工本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视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镶牙、配镜、义齿、义眼、矫形、整容、医学美容、按摩、健美、修肢、修发、腋臭、减肥、增肥,增高项目等一切非疾病治疗的费用;婚前检查及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一切交通事故花费的医疗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助听器、假肢、假发、盲杖、拐杖、磁疗用品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等。

 (4)计划生育的四项手术费用及并发症;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戒毒和戒烟的费用;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其他:各种不育(孕)、性病、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帮工负伤、工伤事故、外伤事故的医药费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费用。

9、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

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第二、第五、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自治区第一、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乌鲁木齐市第一、医院、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兰医院、医院、医院等。

医院:医院、解放军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本布图镇卫生院、乌兰再格森乡卫生院、才坎诺尔乡卫生院、查干诺尔乡卫生院、塔温觉肯乡卫生院、博斯腾湖乡卫生院、博湖镇卫生院以及各乡(镇)辖区内村卫生室。

10、本《办法》由博湖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及监督、

温馨提示

对于博斯腾湖乡非本地户籍的农村户口居民,请在我乡办理缴纳新农合,非我县新农合卡无法享受相关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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