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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

为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于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宁波市级统筹政策,现将有关就医管理办法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宁波市域范围内实现医药机构定点互认,同城同待遇。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特殊门诊病种范围及治疗项目,原糖尿病、脑卒中、肺结核、甲亢、冠脉支架置入术后维持治疗、儿童苯丙酮尿症等6个病种不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继续保留特殊病种待遇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暂请随带原合医院挂号就医。

三、因疾病需要(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到宁波大市外就医的,医院申请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的,医院医院不同比例报销,未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销比例再下浮10%。

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如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生育医疗(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由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本人或配偶生育保险补助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五、相关就医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请下载宁波医保通APP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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