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
年第6期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研究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解释对象只限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和程序法、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三大特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体制合理性、功能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在保障检察人员正确理解法律,促进司法办案尺度的统一;弥补立法和立法解释迟延之不足,为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积累司法经验;弥合司法机关之间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要原则、科学原则、协调原则、公开原则,加强计划性、时效性、协同性、系统化和建立效果评估机制。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立法解释
2.“以刑制罪”视阈下
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再认识
徐光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对81个“非法取回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样本案例的定罪、量刑、犯罪数额认定的考察发现,原则上只有造成占有人财产损失的才会以财产罪定罪,而若判处财产罪会导致量刑畸重,所以,样本判决限制财产罪的适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实现量刑轻缓。本文认为,优先考虑量刑合理的“以刑制罪”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易消弥财产罪之间、财产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部分判决量刑畸轻、犯罪数额认定混乱、判决书说理不一;样本判决“以刑制罪”有其实践理性,但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易导致乱象。由此反思我国刑法对财产罪的定量立法模式,较重的法定刑是导致“以刑制罪”的根本原因。立法赋予量刑更大的裁量空间将有助于缓解司法上的“以刑制罪”,也有助于对包括占有权在内的财产法益的全面保护并实现罪刑均衡。
关键词:以刑制罪;所有权;占有权;量刑均衡
3.中国减刑程序公平性的实证研究
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通过对我国A市B法院减刑程序的运行实践(以份减刑裁定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及针对减刑实务人员的深度访谈得到具体数据。年以前数据显示,因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等被定罪的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较大,即在较短的时间内能获得较长时间的减刑。该发现一定程度上符合当事人能力理论,即在法律程序中,那些有钱人或有权人由于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更容易在法律程序中胜出或占据优势。此外,减刑规范的模糊性和减刑程序的非公开性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减刑阿富贵”的实证现象。—年的数据显示,在中央司法政策、规则修订及地方试点的合力作用下,针对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反而表现出陡然下降的趋势,且低于非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我国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减刑的实践效果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当事人能力理论的普适性,也启发研究者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