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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精神病的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及复审时

精神病准入标准

A.精神分裂症1.必医院(含二级)精神专科“精神分裂症”的病情证明;诊断必须符合下例标准:A.症状学标准在下述症状中,至少要肯定具有两条,如不肯定至少要具有三条:联想障碍;特征性妄想;情感淡漠、倒错或痴笑;特征性幻听;行为障碍;意志减退;被动体位;思维插入;被夺或中断。

B.严重程度标准:严重影响下列能力之一时:工作学习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有效的相互交流能力;对自己疾病的认识能力(自知力)。

C.病程标准:持续病程至少有三个月。

D.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症状性、中毒性及情感性精神障碍。

2.有医院精神科的病史。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条。

B.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狂躁症、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

1.必须医院(含二级)精神专科“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病情证明,抑郁症病程应在两年以上和具有一年以上的就医记录;躁狂症的核心症状是情绪高涨,伴思维敏捷和言语动作增多。抑郁症的症状与躁狂症恰恰相反即情绪低落、思维迟钝和言语动作减少。双相情感障碍:过去有躁狂发作,本次表现为抑郁发作者或过去有抑郁发作,本次表现为躁狂发作者。

2.有医院精神科病史。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两条。

精神病用药范围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2.1.2抗胆碱类药物

12.3抗癫痫药物

12.7镇静催眠药物

13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7开窍剂

1.10安神剂

1.12.10祛瘀化痰剂

1.13.1疏肝解郁剂

1.15.4化痰熄风剂

1.15.5化痰祛风剂

1.15.6养血祛风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诊疗范围

复审时间

三年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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