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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城镇居民慢性病申报业务办理流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57号)、

2、《关于印发巴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巴人社发[]号)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须提供资料: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近三年连续缴费的缴费凭证(年、年、年);

2、参保人员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彩照四张。

3、本人近两年病史、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资料(医院加盖红色公章)。

4、填写《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鉴定一次。年收取资料截止时间为年12月5日。

(三)申报方式:报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统一申报。

三、办结时限

每半年组织专家鉴定,经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证》。

城镇居民慢性病申报业务一次性告知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57号)、《关于印发巴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巴人社发[]号)

二、病种范围和限额标准:

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高血压2级以上(含2级):统筹支付限额元/年(元/月);

(二)冠心病:统筹支付限额元/年(元/月);

(三)糖尿病:统筹支付限额元/年(元/月);

(四)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统筹支付限额元/年(元/月);

(五)精神病:统筹支付限额元/年(元/月);

(六)肝硬化:统筹支付限额元/年(元/月);

(七)各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统筹支付限额元/年;

(八)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统筹支付限额元/年;

(九)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治疗:统筹支付限额元/年。

三: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三年且连续缴费;

2、参保人员患有以上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

3、参保人员患多种慢性病的每次鉴定仅限一个病种,申请鉴定的病种必须是住院病历的第一诊断,享受慢性病待遇最多不超过三个病种。

四、办理时限及结果:

每半年组织专家鉴定,经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

五、复审:

《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证》以批准时间为准,有效期三年。需要续办的参保人员可在到期前二个月,凭《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证》和参保缴费凭证及近期由二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或特殊检查报告单,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复审后符合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待遇;复审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收回《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证》并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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