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家是幸福的港湾,爱他(她)就给他(她)一个家吧。然而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结婚快,离婚更快。据不完全统计,年全国离婚数量总计.8万对,年总计.4万,年总计.4万,年总计万,年总计.7万,年总计.1万......夫妻关系的稳定正在慢慢的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又一重要因素。
其实,离婚并不可怕,毕竟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可怕的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却无法顺利离婚,无法重新选择,整日生活在忧愁和不快之中。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总会有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离婚。于是,提出离婚的一方便选择诉讼,但诉讼真的可行吗?
年5月,黄某(女)与章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30日,办理结婚;同年11月10日,举办结婚喜宴;年8月10日,生育女儿章某某。黄某与章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琐事争执,章某性格急躁,甚至动手打黄某。现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章某和黄某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黄某认为二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不可能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章某某归章某抚养,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孩子成年;3、章某支付黄某共同财产分割款元;4、诉讼费由章某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年5月,原告黄某与被告章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1月10日,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年8月10日,原、被告生育女儿,取名章某某。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章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双方近期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夫妻双方彼此信任,相互关心,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双方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章某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法院判决黄某和章某不予离婚的唯一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标准。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另外,根据婚姻法和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明确指出,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乙方坚决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行为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是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童健、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率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尽管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规定的极为详细,但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很多条文根本不具备实操性,主观性太强,难以证明。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审判实践中,90%以上的离婚案件法院第一次基本是判不离的。
法律只能规范行为,无法左右思维,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是法律无法涉足的,固然也就不可能面面俱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所谓“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稳定幸福是每个人都期待的,也是社会和谐的一个象征。愿每一个人都能守护好属于自己的温馨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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