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精神病人柴某在发病期间,持菜刀将自己的亲哥哥头部砍伤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审理作出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柴某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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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3日14许,被申请人柴某在庆阳市西峰区寨子巷号东楼1单元室,因给其父亲治病之事与其哥哥发生争执,后柴某持菜刀将其哥哥柴某某头部砍伤。伤情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颅骨凹陷性骨折、头皮多处刺伤、失血性休克。案发后经鉴定,柴某作案时及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年12月2日,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鉴人柴某作案时及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慢性化),故应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以免类似情况再发。柴某现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非典型精神分裂症。合议庭在庭审前会见了柴某,听取了主治医生对其治疗情况的介绍。审理中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均对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机关对柴某强制医疗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为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安定,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依法决定对柴立峰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柴某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柴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以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