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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并轨后转诊得有证明异地就医应选

昨天我们和大家聊了:

从年1月1日起,洛阳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今后都将享受到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那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怎么办?

我们一起来看看

病情较轻想住在家门口,医院,这是多数患者的想法。为了让更多参保人员享受到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的便捷,城乡医保并轨后专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将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具体都有啥要求?一起来瞅瞅。

一转诊转院

  要有转诊转院证明,一个周期不超仨月

  ●转诊转院包括上转和下转。

  上转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治时,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条件和能力不足,无法确诊或治疗,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的医疗行为。

  下转指经上级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等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康复和护理等的医疗行为。

  ●参保人员需转往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到参保地确定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需再次转院的,应由所住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诊转院证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电子转诊。

  ●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转诊转院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证明,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医疗机构住院。

  ●新政明确规定,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时,应在尊重参保人员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导其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不得强行为参保人员指定医疗机构。

  二、异地就医

  医院

  ●异地就医主要是为了解决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问题。

  异地居住人员指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异地居住人员应按规定在居住地选择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节假日期间在原籍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三、费用结算

  医院住院,实施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可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即时结算;在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随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对按规定上转的参保人员,上转后只负担上下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按规定下转的参保人员不再负担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应首先选择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在参保地外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未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助其补办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住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其按20个百分点降低报销的费用由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人员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因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按规定报销。

  再来   异地就医可到这19个省区市

  我市异地就医结算队伍多次扩容,目前到20个城市所在省就医,均可到指定地点报销(直辖市除外)。以杭州为例,以往只能到杭州就医才能享受异地就医报销,往后即使在台州、温州等浙江省任意城市就医,均可到杭州进行报销,实际上扩大了异地报销的结算范围。

  -19个省区市及其报销地点

  上海市-

  北京市-

  重庆市-

  天津市-

  江苏省南京市-

  辽宁省沈阳市-

  湖北省武汉市-

  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省广州市-

  陕西省西安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四川省成都市-

  湖南省长沙市-

  山西省长治市-

  浙江省杭州市-

  吉林省长春市-

  山东省青岛市-

  海南省三亚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福建省福州市--

  -要异地报销,准备好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保卡

  ●就诊病历复印件

  ●有效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费用明细总清单

  ●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

  ●在当地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的银行卡(卡主必须是本人)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要同时提供特殊疾病门诊就诊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处方明细或结算单。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昨日新闻回顾:

《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从年1月1日起,洛阳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今后都将享受到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覆盖范围,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体包括:

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国家、省以及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大学生的保险年度按学年享受待遇,即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1月1日(大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

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元63%

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元55%

元以上75%

医院

(含我市辖区内省医院)

-0元53%

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0元53%

0元以上72%

医院

-元50%

元以上68%

省外

-元50%

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参保居医院住院治疗的,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元。起付线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标准,不能重复享受。

2、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我市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大学生继续实行门诊统筹,现有的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其他参保居民建立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资金仅限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一般诊疗费政策保持不变。

3、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我市执行河南省统一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包括33个住院病种和10个门诊病种。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4、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按80%的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按照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的认定办法办理有关认定手续,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的治疗管理机构。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我市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6、计划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元,难产元,剖宫产1元。

7、新出生婴儿可以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参保居民可办理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

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六、市区咨询电话

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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