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文良
今年4月,广西钦州钦北区发生一起命案,一名1岁女童头颅被割,凶手竟为孩子母亲。近日,经司法鉴定,孩子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病,钦北区法院决定对该女子予以“强制医疗”。据统计,钦州上半年发生精神病患者肇事案至少5起。8月7日,钦州市综治办相关人员说,此类现象防控形势比较严峻。(8月8日《南国早报》)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母亲精神病复发而杀死自己孩子的案件也并非个案。但由于这些母亲是发病期间犯事,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一般是判决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使之尽快得到治疗康复回归社会。而在对精神病人执行“强制医疗”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笼统,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执行程序、执行地点、执行费用等,也没有明确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具体的责任部门,导致法院判决“强制医疗”后,公安部门执行却无章可循。即使病人被送进医院,但由于其并非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不能对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病人进行单独医疗。同时,由于对接收“强制医疗”医院,既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也没有具体监管措施,加之所需费用难以保障,因而难以对“强制医疗”的“医疗”过程进行有效的全程监督,以致影响到了医疗效果,也容易出现病情反复状况,甚至会出现一些“强制医疗”的对象处于无人管控状态,对周围群众形成安全隐患。
由此看来,要想终结“病母杀婴”现象的发生,必须从强化防范措施着手,让“强制医疗”跑赢“病母杀婴”。首先,要通过整合医疗资源,解决强制医疗的机构和经费难题。当地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指定具有一定医院作为强制医疗机构,允许涉案精神病人的家属对医疗机构或地点进行选择治疗,并在治疗时实现公益性,其所需的医疗费用可以与当地社会保障综合体系挂钩,减轻医疗机构对国家强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负担,以避免“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人愿意接收现象的发生。
其次,要通过规范“强制医疗”的操作程序,强化执行过程的监督。目前,法律对“强制医疗”的程序没有严格的规定,因而为保证“强制医疗”的效果,应规范操作的具体流程,并明确对“强制医疗”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执行机关、监督内容、监督标准,以确保“强制医疗”收到实效。
第三,要通过暂时收回精神病患者的抚养权,保障婴幼儿生命安全。精神病患者何时发病任何人也无法预料,其自己本人也不能控制,清醒之后对自己的“杀婴”行为则后悔不已,恨不得用自己的命换回孩子的命。因此,在其产后暂时收回其对孩子的抚养权,保留探视权,让亲属或社会机构承担抚养义务,是对病患者和婴幼儿的共同关爱。待患者经治疗病情明显稳定后,再有条件放开他们的抚养权。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又可以有效预防“病母杀婴”悲剧的上演。
编辑:王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