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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砍死父母妻子未加制止也得被判刑

一、精神病男子砍死父母妻子未加制止也得被判刑

杨华(化名)陪患有精神残疾的丈夫丁某到父母家谈事儿,没想到丁某发病,争执中将两位老人砍杀数十刀身亡。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认定作为丁某监护人的杨华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事发

男子发病砍杀父母

根据检方指控,年10月17日3时许,杨华与时年46岁的丈夫丁某来到海淀区丁某父母家中谈事儿。事发时,丁某的父亲老丁83岁,而母亲杜某76岁。丁某与父母发生争吵,后来丁某在客厅内持菜刀反复砍击父母的头、面部及胳膊,两位老人伤重倒地。

检方指控称,杨华明知丁某患有精神疾病,没有制止丈夫行凶,也没有呼救,且在两位老人还有生命迹象时关了房灯离开现场,回到自家后还随即清洗了沾有血迹的鞋子和衣服等。

当日17时20分许,两位老人的小女儿到家看望父母,发现两人遇害后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丁某及杨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22时许,杨华接公安机关电话后被传唤到案。

证据显示,事发后海淀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现场勘验,发现老夫妻的尸体一个侧卧在冰箱西侧的地板上,一个俯卧在一木桌下方。现场有血迹、血渍足迹等约百处,经核验,有些血渍足迹正是杨华穿着黑色运动鞋的左脚留下的。

两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丁某父亲是被锐器反复砍击头面部及双上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丁某母亲是被用锐器反复砍击头面部及双上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庭审

妻子称因受到惊吓未救助

在法庭上,杨华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杨华说,两人结婚两年多,她不知道丁某患有精神残疾,没见过丁某吃药,丁某的精神残疾证,只是为了领取福利,“他父亲也说丁某和正常人一样,也没说过让丁某按期吃药,带他看病的话。”

杨华还称,事发时是丁某父亲先精神失控打了丁某,自己多次劝阻丁某。离开时,她是听丁某的要求才关灯、关门,也没注意到两位老人身上和地上有血迹,没太注意两人的呻吟。杨华声称,可能是因受到惊吓,生理反应使她不能去救助。杨华称脱离开丁某的纠缠后,她就报警了,并说了具体地址。在法庭上,杨华不同意赔偿丧葬费用。

相关供述及证言显示,当时丁某带杨华去父母家,是嫌父亲给其找的工作是看车的,没有两个姐姐的工作好。

■证据

短信显示妻子知道丈夫患病

丁某的残疾证显示其为精神残疾二级。该证件发于年9月18日,在一件标注时间为“年9月7日”的复印件中,还有杨华的签名及手印。

证据显示,丁某曾在年3月住院治疗。丁某治疗3个月出院,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史为21年。

事发后两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显示,丁某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庭审时均处于疾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海淀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显示,年7月24日,医院被强制医疗。

丁某父亲与杨华之间的短信来往显示,案发前一天,老人曾发短信给杨华,“他虽然病不重,但一个季度至少打一次针,服点药,就很正常。否则自己害自己……”“他精神病的卡。”

妻子被判故意杀人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华是丁某的法定监护人,其明知丁某正在实施杀害两位老人的行为,却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制止、呼救措施,其不作为与两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海淀法院查明,丁某的残疾证在杨华手中,杨华应当知道丁某的精神疾病,她是丁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在丁某砍杀、殴打两位老人时,杨华明知两人的生命处于极端危险的境地,却没有刻意大声开窗呼救,也没有报警。

在丁某砍杀两位老人数十刀后,杨华仍旧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将两位老人留在凌晨3时的封闭室内,事实上将两人获救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放任了两位老人的死亡后果。杨华回家后还立刻清洗了自己带血的鞋,具有明显的毁灭证据的意图,故可以认定杨华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最终,海淀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判处杨华赔偿丧葬费7.7万元。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任何人的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人的生命自胎儿分离出母体并能够独立呼吸时开始,自大脑停止活动时结束。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划清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两者的犯罪构成特征有以下区别:(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故意杀人罪表现为对人的生命的侵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但在有的情况下,例如,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等方式杀人,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形成想象竞合的情况,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加以解决。2.关于自杀案件的认定与处理。自杀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自杀问题的案件,一般分别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并不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实质上也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他人自杀身亡的情况应作为一个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结合其他案件情节加以综合考虑。例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自杀的案件,他人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情节,应作为一个严重情节,在定罪时加以考虑。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被害妇女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情节,应在量刑时加以考虑。(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即他人本无自杀之意思而故意诱发他人产生自杀之意而自杀,他人已有自杀之意思而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在客观上提供便利使其自杀意图得以实现的情形,不以犯罪论。3.安乐死在我国目前仍属非法。任何人应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请求,为免除其所遭受的极端痛苦而无痛苦地致其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四)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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