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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南宁12月起实施北部湾医疗和生育

  居民门诊统筹的人均筹资标准由40元/年提高到50元/年;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由元提高至元,难产的支付标准由元提高至元……从今年12月1日起,我市率先启动实施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该政策实施后,能够为参保群众带来不少福音。据悉,实施新政后,原相关医疗和生育保险文件同时废止。此外,北部湾其他城市(北海、钦州、防城港、崇左、玉林)将在统一升级改造社保系统后实施上述政策,并与南宁市实现互联互通。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变化一:个人缴费统一标准

根据我市现行的居民医保政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人群类别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学生和未成年人为30元/人/年、成年居民为元/人/年、其他居民(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为元/人/年。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所有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70元/人/年。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都所下降。

●变化二:提高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根据我市现行的居民医保政策,居民门诊统筹的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年,起付标准为元/人/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普遍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人均筹资标准为50元/年,门诊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55%,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提高,互助共济功能得到增强。

●变化三:提高居民门诊慢性病、住院待遇和生育待遇水平

新政实施后,居民门诊慢性病的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例如: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冠心病的限额由现行的元/人/年提高至0元/人/年,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征等病的限额由现行的元/人/年提高至元/人/年,再生障碍性贫血由现行的元/人/年提高至1元/人/年,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等病的限额均提高至0元/人/年;参保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也由原来的45%提高至50%;居民生育待遇仍然实行限额支付,由原来的顺产统筹基金支付元、难产统筹基金支付元分别提高至元、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变化一:困难企业可参加新增的单建统筹或住院医疗保险

我市现在实施的职工医保采用“统账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新政实施后,将增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

经认定为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6%,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个人不缴费。同时,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也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供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济条件选择单建统筹或住院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缴费。

●变化二:降低职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门槛

现行的职工医保政策规定,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元/人/月。新政实施后,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至元/人/月。

●变化三:提高职工住院待遇水平

现行的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5元/床/日。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

新政实施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提高为30元/床/日。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元、元、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

此外,住院待遇支付比例、待遇计算方法、起付标准的计算方法等与现行政策计算方法均有所调整,整体提高了参保职工的住院待遇水平。

职工生育保险方面

●变化一: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现行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包括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北部湾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不但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且诊治异位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大幅提高

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为元。多胞胎难产的支付标准为元。怀孕不满14周流产的支付标准为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流产的支付标准为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流产的支付标准为元。

新政实施后,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至元,难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元。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元,多胞胎难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元。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方面

●变化一:降低缴费标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压力

我市现行的医疗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共同缴纳。以年为例,人均缴费标准为元/年。新政实施后,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降低了筹集标准,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变化二: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待遇

按照现行政策,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住院时发生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约为37万元。

新政实施后,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和计算方法有所调整,支付限额提高,总体待遇水平也随之提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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