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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女子横穿马路遇车祸,被撞精

女子横穿马路遭遇车祸,被撞成“精神病”,四年后才委托律师起诉索赔。由于受害方四年多以后才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受害人最终获赔近30万元。

(图文无关)

受伤:遭遇车祸四年后才索赔

年1月24日晚9时许,一辆轿车沿东方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这辆车行驶至甘井子区金家街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刘女士撞倒。事故发生后,40岁的刘医院紧急救治。经诊断为原发性脑干伤、脑挫裂伤、动眼神经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桡骨骨折,在骨科做了内固定手术,前后共住院96天。

刘女士住院期间共花费5.4万元,其中,肇事人张某支付医疗费1.72万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本次事故,驾驶人张某疏于瞭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刘女士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蹊跷的是,这份《事故认定书》早在年3月10日就已经作出,但受害人亲属说,在多次索要之下,有关部门于年1月29日送达。这也是受害人方为什么近四年后才想起来打官司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定:车祸致刘女士构成精神障碍

年3月,刘女士正式委托张荣君律师全权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损害赔偿事宜。

刘女士的嫂子介绍,车祸后刘女士像变了个人,以前为人随和,脾气好,性格外向,爱好广泛,喜欢唱歌跳舞。但车祸后,刘女士变得性格孤僻,出门蓬头垢面,不修边幅,眼神看人直勾勾的,跟她说话反应很迟钝,问东答西,还总讲些人听不懂的话,脾气也变得暴躁起来,不顺心的时候就大喊大叫,甚至打人毁物。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刘女士现在有一个“嗜好”,就是喜欢掏垃圾箱,全身都弄得脏乎乎的。医院的鉴定专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害人智能及记忆下降,人格改变,易激怒,构成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与车祸密切相关,而且车祸是直接致病因素。

判决

肇事方担责8成原告获赔近30万

年9月29日,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肇事人张某和车主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刘女士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同时认定被告方应当按80%比例赔偿原告,判决被告及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共计29万余元,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车主王某和驾驶人张某连带承担。目前,全部赔偿款项已交付给受害人刘女士。

提醒

事故损害索赔应注意诉讼时效

张荣君律师强调,一般情况下,轻微交通事故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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