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生物学副教授黄军就等,利用最新的基因编程技术CRISPR/Cas9修改了β珠蛋白基因,该基因突变会导致地中海贫血。显然这一技术是希望对这一突变基因进行修改,目的是实现对地中海贫血这一遗传病的基因治疗。地中海贫血中国南方是儿童中最常见,这是一种可致命的血液遗传性疾病。
该研究论文最近发表在《ProteinCell》(蛋白质和细胞)杂志上。这是中国科学家团队首次成功修改人类胚胎的DNA,这一研究受到国内许多科学家的赞扬,但却在西方引起争议和批评。
这一研究论文最初投给《自然》与《科学》,但由于修改人类胚胎基因存在伦理学争议,论文被这些杂志拒绝。在《蛋白质与细胞》中,论文作者发表文章表示,他们明白这一研究存在道德争议。
医院丢弃的异常胚胎,这些胚胎是接受数个精子的卵子,数十年来这些胚胎在世界各地实验室都被广泛使用,它们不会成功孕育出婴儿。
有一些学者尤其是许多中国学者认为,这一技术具有重要应用前景,因为这意味着可以对存在遗传缺陷的胎儿进行基因修改治疗,以避免这种患者出生后发生遗传病。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种研究已经突破了伦理学底线。今年3月在《自然》杂志上就有学者提出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修改存在风险,如雄性生殖修改就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科学家还表示,对人类胚胎的研究不进行严格限制可能会导致不安全和不符合伦理地使用这种即使。
《自然》杂志上,英国生物学家EdwardLanphier对这一研究表示批评。他说应暂停这类研究,需要进行广泛讨论后才能进一步研究。哈佛大学医学院干细胞学家GeorgeDaley认为,这是国际上首次报道成功使用CRISPR/Cas9对人类胚胎细胞进行的基因编辑,这一研究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绝对不要误以为人类已经可以将这种技术应用于人类疾病治疗。
清华大学生物学教授陈国强表示,有关批评所提出的要求过于武断。如果完全满足批评者的所有要求,有关人类胚胎的研究就完全不能做了。这一领域研究突破最终会惠及所有人,人类DNA修改就是一把钥匙,可以帮助我们找到许多疾病治疗方法,帮助人们提高健康、保持年轻、延长寿命。未来这些都是可能的,也会让很多家庭脱离痛苦和折磨。
复旦大学生物学家赵世民说,黄军就团队的研究完全没有道德问题。他们只用无活性胚胎进行实验,研究距离临床或商业应用还很远很远。人类DNA编辑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这类技术已经在植物、动物上成功应用,用于人类只是时间问题。但赵世民也提出,像其他科学技术一样,编辑基因有其局限性和风险。改变基因序列可能会导致意外问题,这种问题可能会从一代传到下一代,引发其他缺陷或疾病。这类研究应该被允许,但是必须被严格控制在实验室内。大量、不受控制地编辑DNA甚至会导致人类灭绝。
黄军就的发现似乎印证了赵世民的看法。黄军就团队用86个废弃胚胎进行研究,发现DNA编辑只在其中28个胚胎中获得成功,成功率大约为30%。此外还有其他值得警惕的问题。CRISPR基因编程技术,容易发生目标错误,这种情况可导致胚胎存在变异。
在论文中黄军就等指出,使用这种技术应该小心。实验结果说明,从基因编辑到基因疗法技术,中间有明显障碍,在开展任何临床应用前,仍然有很多科学问题需要研究。
这类研究曾经反复引起学者的强烈争议,10年前,韩国科学家黄禹锡报道克隆人类胚胎时,曾在国内受到大量好评,但后来他的研究被认为是造假。从年起,黄禹锡的研究重点从动物转向了人类胚胎干细胞方面的研究。年2月他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宣布在世界上率先用卵子成功培育出人类胚胎干细胞。年5月,他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宣布攻克了利用患者体细胞克隆胚胎干细胞的科学难题,为全世界癌症患者带来了希望,其研究成果轰动了世界。当时韩国人民希望他有一天夺得诺贝尔奖。年12月,他被揭发伪造多项研究成果,韩国举国哗然。黄禹锡发表在《科学》杂志上的干细胞研究成果均属子虚乌有。年10月26日,韩国法院裁定,黄禹锡侵吞政府研究经费、非法买卖卵子罪成立,被判2年徒刑,缓刑3年。
亚洲科学家在人类胚胎的研究和实验上比西方科学家享有更大的自由,主要是亚洲对这类研究有更大的公众接纳度和更少的宗教禁忌。
针对以上报道,“精英汇”下面就其中两个主要问题作进一步的延伸和阐述,分别是关于医学伦理学的四大原则,以及CRISPR/Cas9技术的基本介绍。
1.医学伦理学的四大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定义是:研究医学道德的科学,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学科,是认识和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伦理道德关系的科学。它具备以下四大原则:
1)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这是医务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地说,凡是医疗上必需的,属于医疗的适应证,所实施的诊治手段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治手段对病人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而有意或无意的强迫实施,使病人受到伤害,就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因为很多检查和治疗,即使符合适应证,也会给病人带来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伤害。如肿瘤的化疗,虽能抑制肿瘤,但对造血和免疫系统会产生不良影响。临床上的许多诊断治疗具有双重效应。如果一个行动的有害效应并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如当妊娠危及胎儿母亲的生命时,可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这种挽救母亲的生命是直接的、有益的效应,而胎儿死亡是间接的、可预见的效应。
临床上可能对病人造成伤害的情况有:医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低下;对病人的呼叫或提问置之不理;歧视、侮辱、谩骂病人或家属;强迫病人接受某项检查或治疗措施;施行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医务人员的行为疏忽、粗枝大叶;不适当地限制约束病人的自由;威胁或打骂病人;拒绝对某些病人提供医疗照护活动,如艾滋病病人等;拖拉或拒绝对急诊病人的抢救等。对此,医务人员负有道德责任,应该避免发生。
不伤害原则与其他原则冲突的情况。第一,不伤害原则与有利原则的冲突。如一足部有严重溃疡的糖尿病病人,经治疗病情未减轻,有发生败血症的危险,此时为保住病人的生命而需对病人截肢。表面上看,这样做对病人将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为了保全病人的生命,这样做是符合有利原则的,因为,“两害相权”要取其轻。第二,不伤害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如在稀有卫生资源的使用上,一个病房有四个肾衰病人同时需要肾移植,但因肾源有限,不可能使每个需要的人都得到,只能按公正原则进行病人选择,未得到肾的病人在身心上将受到伤害,这是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同时与公正原则相冲突的情况。第三,不伤害原则与尊重原则的冲突。这多表现为医务人员为尊重患者的自主性而无法选择使病人不受到伤害的医疗行为。
2)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以保护病人的利益、促进病人健康、增进其幸福为目的。
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病人确有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病人的确患有疾病;医务人员的行动与解除病人的疾苦有关;医务人员的行动可能解除病人的疾苦;病人受益不会给别人带来太大的损害。
有利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第一,有利原则与不伤害原则的冲突。医务人员的行为,往往不单纯给病人带来益处且常常伴有副作用,此时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权衡利害,使医疗行为能够得到最大可能的益处,而带来最小可能的危害。在人体实验中,受试者可能并不得益,而且很可能受到伤害,然而这种实验对其他大量的病人、对社会、乃至下一代有好处,即有利于社会大多数人。第二,有利原则与自主原则的冲突。当医务人员合乎科学的选择与病人的自主决定不一致,一般多以病人有其特殊原因(如经济原因或情感方面的原因等)引起,如某孕妇若继续妊娠将对健康很不利,但孕妇出于某种原因抱一线希望要把孩子生下来,这就使医生基于有利原则劝孕妇终止妊娠的决定与孕妇的自主决定产生矛盾。第三,有利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这可见于上述不伤害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的论述,而且用在这里更恰当。
3)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是指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及其做出的理性决定。
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自主性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责任,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尊重病人包括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进行选择。医生要帮助患者选择诊治方案,必须向患者提供正确,易于理解,适量,有利于增强病人信心的信息。当患者充分了解和理解了自己病情的信息后,患者的选择和医生的建议往往是一致的。当患者的自主选择有可能危及其生命时,医生应积极劝导患者做出最佳选择。当患者(或家属)的自主选择与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医生既要履行对他人、社会的责任,也要使患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缺乏或丧失选择能力的患者,如婴幼儿和儿童患者、严重精神病和严重智力低下等患者,其自主选择权由家属或监护人代理。
4)公正原则
医疗公正系指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合理享受卫生资源或享有公平分配的权利,享有参与卫生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公正不仅指形式上的公正,更强调公正的内容。如在稀有卫生资源分配上,必须以每个人的实际需要、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依据。
此外,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更多更深刻的内容还需要广大医生朋友在平时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