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聊城信息港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衣某某故意杀害他人,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严重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衣某某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衣某某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应予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采纳。被申请人衣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与之相应的代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来源:聊城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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