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办理流程
一、接处警现场取证基本标准
1、到达现场,应注意保护现场,避免现场被破坏。
2、询问报案人、受害人,走访目击证人,明确现场遗留物品的种类、数量、特征,以及犯罪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衣着、口音、逃跑方向等。
3、犯罪嫌疑人若可能在现场周围的,条件许可,进行走访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并实施抓捕。
4、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的,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以展开堵截、盘查。
5、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并简单向其了解情况,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有脱换衣物、清洗身体、在现场整理个人物品的行为,尽可能阻止犯罪嫌疑人大小便。
6、不得随意翻动现场物品,对现场遗留的痕迹、体液、血迹、擦拭物等不得随意触动,保持现场原始状态;情况紧迫(下雨、刮风、水泡等)应按照现场勘验要求,及时提取、保全有关物证。
7、对受害人应根据其身心特点进行安抚,同时对遗留在受害人身上的痕迹、体液、血迹应及时固定、提取或保全,尽可能劝阻受害人脱换衣物、清洗身体、大小便。
8、及时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和相关的法医学鉴定。
二、审查办案的基本证据标准
(一)强奸案的主要证据的取证方法
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封闭、私密或偏僻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均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对一的证据,取证和认定比较困难和复杂。在实际工作中,强奸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活体检验、现场物品和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或供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1、活体检验
一般强奸案的法医活体检验,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外阴、处女膜的检查。发生性行为必然接触到受害人的外阴,检查外阴、阴毛、大小阴唇的发育情况以及阴道前庭有无充血红肿、有无分泌物可以判断受害者是否发生性行为、受害人性成熟程度、以前是否曾经发生过性行为、有无性病等情况。众所周知,判断处女的标志是处女膜的完整性。法医学认为,直接机械性暴力作用于处女膜,常致处女膜破裂,而绝大多数处女膜破裂是发生在第一次性交时,日常活动如骑马、游泳、骑自行车、跑步等运动一般也不能引起处女膜破裂。因此,处女膜的破裂是已经发生性交的证明,这在奸淫幼女案件中尤显重要。但要注意有的妇女先天就没有处女膜或者处女膜闭锁,甚至曾因剧烈运动造成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办案单位在案件发生后应及时与法医或者有资质的女医师取得联系,对处女膜进行详细检验,着重检验其边缘的完整性和陈旧性。但也绝对不能迷信处女膜的检验,不要因为处女膜无破裂就简单认定没有性行为,从而排除强奸的可能。
(2)精液的提取和检验。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奸时都伴有射精。在实际案件中可能出现由于嫌疑人紧张、无精症、男扎术后或者作案过程中采取避孕措施等原因,也可能导致没有射精或者不能检验出精虫。法医学认为,性交后阴道内12小时、宫颈2-5天的内容物可以查见精虫。并且精液多集中在阴道后穹窿部。因此,为了科学准确检验出精液证明,必须及时有效提取精液,在被害人的阴道后穹窿、外阴部、大腿内侧、下腹部进行提取。否则在案件发生后由于受害人缺乏证据意识,洗澡、冲洗、坐盆或者时间长后精液液化腐败、精斑污染,都会直接影响精斑的提取和检验。
(3)性病的检验。在强奸案件中,由于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可能身染性病,而在性交过程中传染给对方,因此要注意对嫌疑人和受害人进行性病的检验和病原菌的培养。如果双方性病病原菌一致,则表示双方可能发生过性行为。特别是淋病、梅毒、艾滋病、尖锐湿疣、霉菌性阴道炎的同一阳性检验结果具有重大意义。
(4)妊娠的检验。在强奸案件中,偶尔会发生强奸致孕、流产、引产甚至生产的情况,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者。面对此种情况,办案单位在征得家属、医院同意,在终止妊娠时提取受害人的胚胎组织、脐血、胎盘进行DNA检验,具有直接认定作用。
(5)嫌疑人阴茎的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办案民警通常忽略对嫌疑人阴茎的检查,其实在一些现行案件中特别是在发案初期,如能对嫌疑人进行此项目的检查将对证据链起到重要补充完善作用。对于嫌疑人阴茎的活体检验,必须注意检验有无破损和血痕、精液,包皮系带有无撕裂伤等,其中检验血痕的目的是检验其阴茎上是否粘有被害人处女膜破裂时的血迹或者月经血。
(6)双方全身损伤情况的检验。在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采取击头、勒颈、捂嘴、捆绑、恐吓、威胁、利诱、欺骗、酒、药物麻醉等手段。在此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极易造成双方当事人身体损伤。办案民警不仅应注意对受害人大腿、乳房、上臂、腕部、膝盖等处进行检验有无损伤,而且还要对嫌疑人全身进行检验有无抓伤、咬伤,如发现有损伤就需及时照相固定,同时还要注意发现抓伤后要及时提取双方指甲里的残留物作进一步的检验。对于利用酒或药物进行麻醉强奸,则应提取受害人静脉血或尿液进行检验。
2、现场物品
强奸案件现场遗留物品通常分为两大类:(1)中心现场物品:既可能现场遗留作案时的各种凶器和工具,如用于打击用的刀具、棍棒、砖头;用于捆绑用的绳索、皮带、电线;用于堵嘴用的毛巾、衣服、裤袜等等。也可能遗留在搏斗过程中抓掉的皮肤、打落的牙齿、咬掉的耳朵、扯掉的钮扣。在中心现场提取证据时还应重点收集可能遗留犯罪分子体液(精液、血液、唾液、尿液等)的物品,如床单、被子、擦拭的卫生纸以及被害人的内裤、胸罩和裙子等等,以便通过这些物证的DNA检验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2)外围现场物品: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交通工具进行作案,所以现场收集交通工具痕迹对于判断强奸前后是否使用交通工具以及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注意收集现场遗留的烟头、指纹、掌印、报纸、尿液、粪便等对于分析、比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特征及生活习惯具有一定意义。
3、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或供述
对于物证灭失或者失去检验条件的强奸案件,口供笔录显得尤为重要。在询问受害人时必须注意几点:(1)确定合适的询问民警。为了与受害人缩短距离、取得信任,询问民警宜思想成熟、性格稳重、长相和蔼、具备较强的亲和力,最好有具备一定询问经验、通晓相关常识、已结婚的女民警参加。(2)选择恰当环境并具体制定询问方案。询问人员应该将询问地点尽可能地选择在受害人家里、学校、老师家里等地方,让受害人得到精神放松,消除心理障碍,这样受害人更容易向询问人员详细地陈述细节,必要时还可以让相关监护人或受害人亲近信任的人陪伴。询问人员要在结合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的情况下,事先应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询问方案,以便在询问过程中能控制好节奏,把握好进度。(3)注意询问技巧。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往往具有恐惧、担心、害怕、羞耻、自卑的心理特征,心理顾忌过多,办案民警在询问中必须迂回婉转,逐渐缓解其精神压力,取得信任,切忌直奔主题。通常办案民警首先应当表示对当事人的同情和对嫌疑人的愤慨,尽量搏得信任,取得感情共鸣,待当事人情绪稳定后开始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与现场勘验及物证检验吻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核清案件事实。其次,在询问过程中要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