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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综合性医院处理精神病人非精神类疾病

医院治疗各种身体疾病可以说有各种得天独厚的优势,它有齐全的设备和科室,有技术高超的医生。但是当患者不是身体疾病,而是精神疾病时,医院处理起来可就有点棘手了。

医院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有一位来自偏远山区的患者,叫任某某,该患者因在家中砍柴,不慎摔伤,医院就诊,陪同任某某的还有他的妻子吴某某;经过仔细和全面的检查,医生最后诊断为左小腿胫腓骨骨折。主管医生刘大夫有着多年的临床经验,对这种常见病、多发病,处理起来自然是游刃有余,刘大夫综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和身体状况,认为应当立即手术,最大限度的恢复患者左小腿的功能和外观。患者欣然接受了这一治疗方案,至此,医患关系非常和谐。

接下来的就是常规的术前交待,以及各种术前医疗文书的签署,一切都顺顺利利的完成了,患者安安静静的回到了病房,等待着手术的到来。

可是就在术前的前一天,离奇的事情发生了。护士查房时发现任某某说话方式有异于常人,时而破口大骂时而不发一言,情绪波动较大。值班护士于是将任某某的情况汇报给了刘大夫,刘大夫认为这有可能是术前焦虑,于是便将手术日期往后推了几天。可接下来的日子并不太平,患者居然在病房里匍匐前进,甚至冲击护士站,有好几个新来的医护人员吓的不敢进病房。这时,刘大夫才觉得患者不正常,于是便悄悄的来到了病房,观察了一下任某某,任某某此时正在病房大声唱歌,一副陶醉其中的样子,刘大夫眉头一锁,把吴某某叫到一旁说:“吴女士,请你将你丈夫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吴女士眼看也瞒不住了,便将实情一五一十的告诉了大夫,原来任某某是一个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本来现在不是发病期,谁知道他这次会提前发病呢,也许是疾病刺激的吧。

刘大夫听完以后,首先想到的是这个手术没法做了,必须首先控制住患者的基础疾病,否则的话,患者以后的治疗和护理都会是很大的问题,甚至有可能是无用功。刘大夫把吴某某叫到了办公室,直截了当的说:“根据《精神卫生法》第25条的规定:‘精神病诊治的条件,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诊治精神病患者,没有精神科的普通医院不能诊治精神疾病。’医院不是精神病院,不会治疗精神病,你们去精神病院治疗吧”。吴某听完以后,顿时火冒三丈,她说:“我丈夫的脚如果你们不治,就会烂掉,你们分明是歧视精神病人,不想给我们看吧,就想着把我们支走。我们就在你这治,我们不会走的。”大夫一听急了,说:“再强调一遍,我们这不是精神病院,我们没有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和经验,这病我治不了。”吴某某毫不示弱,厉声喝道:“那行,别的话我也不用多说了,我相信你也是有文化的人,你也知道精神病人杀人是不用偿命的,你就等着吧。”听完这话,刘大夫顿时慌了神,知道自己惹上麻烦了,一旁的同事见状觉得这事性质严重,都涉及到人的生命了,便迅速报了警。

警察同志来了,这问题就能解决吗?

警察同志很快就到了,了解完双方的情况后,警察同志寻思了下这事,觉得虽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虽然如此规定,但自己每天都在固定的地方上班,自己也有妻儿,自己也不愿冒这个风险;再说这事也并非没有回旋的余地,如果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大家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于是警察同志跟吴某某说:“你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你们将被拘留。但是考虑到你们从外地老远跑来看病也不容易,而且这也不是什么你死我活的斗争,我建议你们与医患办协商解决,这样的话,也许你们还能在这看好病。吴某某可经不起这吓,再说又能看病,顿时乐的开了花,连忙说:“我愿意和医患办协商。”

医患办赵主任听医院的事后,随即派了派了医患办干部李某阳前往处理,见李某阳来了,刘大夫像看见救星般的迎了上来。接着就把事情的前前后后跟李某阳说了一遍,李某阳听完之后,心里有了大概。他琢磨着,首先病人本质淳朴,并非存心闹事,其首要目的是治病,且需是在本院治病;其次,医院专业的限制,对治疗精神类疾病并无经验和条件。矛盾就在这里,医院看病,患者只想在本院治疗骨折,但医生现在既不想治疗精神疾病,也不想治疗骨折了。发现了问题的关键后,李某阳觉得这事的处理难度超过了他的能力范围,因为,如果不同意患者的要求,患者可能就会有过激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果同意患者的要求,一方面没有治疗条件,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引发纠纷。李某阳认为应该请示主任才是。

困局如何破冰?且看医患办赵主任的妙招。

赵主任毕竟见多识广,学贯医法。接到汇报后,她马上赶到了现场,听完李某阳的汇报后,赵主任心里就大致有了解决办法。

赵主任脑海里迅速的回忆了一下《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她知道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似精神疾病的患者时,医务人员应该采取必要的临时性的处置措施,然后应当告知患者或其近医院就医。我们的医务人员在这方面做得不错,建议患者转诊是正确的,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将有明显精神异常的患者及时转诊,耽误患者治疗,或者患者因精神障碍出现其他危及自身或者社会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我们的医务人员在建议患者转诊方面并无过错,但是医生对患者的骨折也不治疗,就有欠考虑了,因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48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就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可以肯定的是,骨折的治疗肯定是本院的强项,刘大夫在这一点上应该是欠妥的。虽然本次《精神卫生法》没有做出处罚规定,但是,医院拒绝收治精神病患者而耽误患者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会依据《刑法》、《侵权责任法》医院的法律责任。

赵主任把握了事情的大致方向后,没想到患者夫妻俩又有了新动作,他们在病房里高声叫骂,声称要带丈夫去行政楼静坐,并扬言跳楼、剖腹、报复当事医生、通过媒体曝光……赵主任立医院医院领导拨打了电话,医院的两位精神科医生也来到了现场,这时患者病房里挤满了人,有医患办赵主任和干部李某阳,有当事医生刘大夫,警察同志以及刚刚赶到的医院大夫。

赵主任走到吴某某的身边,态度诚恳的说:“吴女士,您好,您丈夫不幸摔伤,我们感到非常的遗憾和痛心;此次您选择医院进行救治,是医院的荣幸。我们了解到您丈夫的疾病可能不只是骨折,还有其他方面的,今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一起为您丈夫把脉,您看怎么样?”吴某某听说是会诊,就在会诊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医院的大夫做完检查后,对吴某某说:“你丈夫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吧,现在正是发作期,我们建议对精神疾病进行治疗。”吴某某听完后,说:“我知道他这个病要治,但是他的左腿病更急啊,医院会治腿吗?”医院的大夫回答说:“医院治疗精神类疾病方面比较擅长。”这时赵主任走了上来,说:“要不这样,您带您丈夫先去治好精神疾病。”吴某某说:“我丈夫的腿怎么办呢?”医院的大夫接了话茬,说:“考虑到您丈夫是间歇性精神病,而且又是情绪激动引发的,我们认为您的丈夫的病情应该会很快平息下来,”赵主任接着说:“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先为他的骨折做保守治疗,让骨折病情稳定下来,等到精神疾病稳定后,我们再为他的腿做手术,但是您一开始隐瞒了您丈夫的病情,所以我们在实施手术、检查和治疗时,我们需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同时取得其监护人也就是您的书面同意。”

吴某某一听,觉得这既能使自己丈夫的精神疾病稳定,医院做腿部手术,就是到时候再签个书面文件而已,还是满足了自己的需求,因此,便同意去医院了。

没过几天,患者任某某的精神症状得到了控制,任某某医院,赵主任便安排了另外的医生为任某某手术,同时又让任某某和吴某某签署了各种医疗文件,手术即期进行,由于手术较为简单,手术进行的很顺利,没过几天,任某某便和吴某某回家去了。

精神病患者在患有其他非精神疾病时,需要到医院或者其他非精神病专科医疗诊疗。然而,由于精神病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时会出现自伤、自杀或者伤害其他患者的行为,因此,常常发生医院拒绝收治因非精神疾病来就诊的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为此,《精神卫生法》第48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虽然本次《精神卫生法》没有做出处罚规定,但是,医院拒绝收治精神病患者而耽误患者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会依据《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来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所以,医院遇到此类患者时,对于与精神疾病无关的疾病,还是应对尽力救治。

作者:曾德荣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来源:患者安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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