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杨洋,一直期望可以享受岁月静好的幸福时光。如他所愿,随着病情好转,他的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结婚后,杨洋和妻子刘敏拥有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儿。组建新家庭带来的喜悦冲散了过往的忧伤。然而,婚后的平和安宁没有持续多久,杨洋便旧病复发,并且比以前更加严重。几经求医,他的病情也未见好转。
刘敏在照顾女儿之余,还需要加倍照料杨洋。渐渐地,她对杨洋恢复病情失去了希望。在女儿杨慧年满一周岁的时候,妻子决定离婚,但杨洋不同意,铁了心的刘敏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
考虑到杨洋的病情,法院最终将二人唯一的女儿判由妻子抚养。妻子和女儿的离开,致使杨洋的精神分裂症状更加严重,连最基本的生活起居都无法自理。正当杨洋陷入困境时,他的大哥杨海主动提出照顾杨洋。
于是,杨海与居委会签订了杨洋的监护责任书,杨洋开始与大哥一家人生活在一起。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洋的女儿杨慧渐渐成年,并经常去看望父亲。与至亲分开良久的杨洋,因为能经常见到女儿,精神渐渐变得好起来,开始主动与女儿沟通聊天。
杨慧看望父亲的次数愈多,愈发现自己的伯父并没有像当初承诺的那样对父亲照顾有加。反而,还经常因为一点儿小事训斥、辱骂父亲。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父亲的残疾人证、发放的补贴均被伯父保管和占有。杨慧考虑再三,决定和伯父进行沟通,帮父亲要回相关证件,并且由自己来照顾父亲。
伯父杨海直接拒绝了杨慧的提议,双方多次沟通也没有结果。最后,杨慧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监护人,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
杨慧向法院提出了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她的请求。几经波折后,杨洋回到了至亲的身边,开始了新的生活。
微释法
解读人:胡梦蝶
(家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壹
哪些人需要有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法律上,除了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外的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患有严重精神病的精神病人、年老丧失意识的老人、植物人等。
杨洋由于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有监护人代为处理人身、财产等问题。
贰
谁能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是精神病人的配偶(妻子或丈夫)、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除此之外,如果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需要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才能成为监护人。
杨洋如果结婚后没有离婚,那么他的妻子、父母、成年子女、哥哥等近亲属均可以成为他的监护人。但在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配偶的监护人资格和权利也就随之丧失了。而杨先生离婚时,他的女儿杨慧才刚一岁,不属于成年子女,因此当时杨慧也不具有监护人资格。所以,杨先生离婚时,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包括杨先生的父母、哥哥等近亲属。
叁
如何确定监护人?
通常情况下,监护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起协商确定最终的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则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实际情况作出裁决,最终确定监护人。
离婚后的杨洋没有配偶,女儿尚未成年,父母也已经去世,所以最终由居委会介入,确定杨洋的哥哥杨海作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肆
若监护人不称职,可变更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因此,包括杨洋已经成年的女儿杨慧在内的近亲属、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单位都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
杨先生的哥哥忽视监护人的义务,肆意行使监护权利,最终丧失监护权,不但承担了法律责任,更是受到道德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