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杀人事件的鉴定报告出来了,犯罪嫌疑人因患有抑郁症,故对其之前的杀人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结果一出来很多人都表示不服,不服又主要集中在两部分:1、抑郁症患者会不会杀人?2、抑郁症患者该不该只负部分刑事责任?在翻看网友的评论过程中我发现大多数人对于精神疾病的了解存在一定偏差,于是打算写一篇文章,尽我所能的告诉你们一些精神疾病的知识。
精神疾病的分类与诊断我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假如说一个人想要装病,你认为他会装成白血病患者还是精神病患?当然是精神病患!因为只需要去做一些特定的检查项目就可以明确他是否得了白血病,精神病则不然,如果愿意,你可以装一辈子也不被任何人发现。此处涉及到一个知识点,那就是病因学和症状学。从字面意思来理解,病因是指能引起疾病发生并决定疾病特异性的体内外因素,而症状顾名思义就是疾病的临床表现。寻找病因是治病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因为病因决定了疾病的发生发展,但很遗憾的是,精神疾病的判断绝大多数并不是以病因为准的。在精神疾病中,病因已明的外源性精神病,即由感染、中毒、脑病变等引起的精神障碍,仅占临床精神疾病诊断的10%左右,而剩下的90%是凭症状来诊断的,也就是说,这部分疾病病因未明,我们只能依据疾病的表现来给它安一个名字便于管理、用药,并且随着疾病症状的变化,诊断也可能随之改变。此处我强调一点:我们判定部分精神疾病,是依据它的症状而非病因,也就是说,如果病人表现出某类精神症状中的几条以上,我们就可以认为他患有某类精神疾病。但该病人还可不可能有该疾病范围之外的其他症状?完全可能啊。那些病因不明的精神疾病,很多都是遗传、心理、社会多方面交互作用的结果,可以说,器质性疾病我们可以把它看做一个入侵物排除掉,但精神类疾病我们很难把它看做一个入侵物,因为它就是你的一部分,人有多复杂,精神疾病就有多复杂。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受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心理状态的影响,比如说一个惊恐发作的病人,其后长期担忧濒死感再度降临,进而紧张、坐卧不安、食欲下降、睡眠质量变差、对周遭事物失去兴趣,就很有可能变成焦虑性抑郁,如果性格内向紧张,家庭不和睦,工作不顺利,或遭受重大打击,则可能变为抑郁甚至精神病性抑郁,继续演变下去,患者一直得不到相应治疗也无法自我调节的话,甚至可能演变成大家最熟悉的那种的精神病。
当然,这么惨的情况并不容易发生,人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很强的。
所以我认为说抑郁症患者不会去杀人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抑郁症是抑郁患者的一部分,并且其病情会不断发生变化,分析一个抑郁症患者,不是在分析抑郁症,而是分析得了抑郁症的这个人。
那么抑郁症患者会不会杀人?他会啊!虽然DSM诊断中没有杀人意向这个标准,但就像是跟踪狂的界定中也绝不会有杀人意向一样,没有这个标准,不代表他不会去做这件事。
很会杀人的跟踪狂我妻由乃;)
更何况抑郁症杀人并不稀奇,甚至有一种特殊的杀人方式,叫抑郁症自杀。
我粗略的介绍一下抑郁症自杀的三种情况,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分类并不涵盖所有抑郁症杀人类型。自杀自杀即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是绝大多数人认为抑郁症患者会采取的杀人方式,实际上也确实如此,相当一部分的抑郁症患者都曾有过自杀的念头及行为。我个人认为就抑郁症患者杀人而言,最核心的在于他对于人生意义的看法,即认为人生值不值得去过,如果一个人认为人生不值得去过,他会采取什么行为?只有自杀么?不一定。此处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大多数自杀并不发生于抑郁发病最严重的时间段,而是抑郁开始有所缓解甚至走向康复的那一段时间里。因为重度抑郁患者连死的动力都丧失了,根本懒得自杀,反而是在走向康复的那段时间,病情反反复复,刚好恢复点动力,突然意识到活着也没什么意思,遂自杀。扩大性自杀扩大性自杀一般包括两种情况:1、在自杀前考虑到死后亲人可能遭遇不幸或痛苦而杀之,称为利他性自杀,也有人把这种行为称为慈悲杀人(其实根本不慈悲啊!杀人就是杀人好不好!)。比如产后抑郁患者的杀婴行为。2、患者为了自己、孩子或者家族的某些利益,在自杀前杀害亲人,称为利己性自杀。此处我不欲多讨论扩大性自杀,只是大致介绍一下这个概念。扩大性自杀患者一般在实施杀人行为前一般伴有强烈的自杀念头,或采取过相关自杀行为,在杀人后随即自杀。国外对精神病患杀人后随即自杀的案例研究显示,抑郁症约占三分之一。间接自杀所谓间接自杀,又称曲线自杀,是指患者想死意念坚决,但又无勇气自杀身亡或屡屡失败自杀不成(受阻或被救),于是转而采用“杀人偿命”的方法达到结束自己生命的目的。我记得当时在网上看案情报告时曾注意到一点,那就是滕刚在杀人后返回寝室要求室友报警,并把自己反锁在案发现场的学习室内,也就是说,他其实做好了杀人偿命的准备。那么滕刚杀人是否就是间接自杀呢?人是复杂的,人为的分类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人类思维和行动。就比如说,间接自杀,目的是通过杀人来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杀人就不是一个泄愤行为,更甚至应该表现一定程度的愧疚和自罪,但在滕刚一案中,我曾在网上看到过被害人遗体,完全把头砍断了,在案情介绍中也提到被害人全身有五十多处刀伤,在我看来这绝对达到过度杀戮的标准了。
或者考虑嫌犯处于情感激越状态。抑郁发作时存在躁狂和轻躁狂混合发作的特征,抑郁症患者并非如大家想的那样仅仅是持续性的情绪低落,它还涉及情绪不稳定。我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一生只能杀一个人。”因为杀完这个人,他就已经是“非人”了。“我为什么要杀他?是我有罪还是他有罪?我应不应该得到原谅?……”杀人后不断对自己的拷问甚至比杀人更艰巨,这又是一个可以展开来讲的话题,但我们收回到滕刚一案上来,他在杀人过程中表现出的过度杀戮,是我认为不该只负部分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尸体上没有表现出嫌犯的愧疚,反而过多的体现了其情感宣泄的痕迹,这是单纯的间接自杀么?是否还涉及情感激越状态下的泄愤杀人?毕竟他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杀的人。如果是泄愤杀人,那么以后在遇到类似情况他会不会还采取相同的手段?
杀人和过度杀戮绝对是不一样的,犯罪行为中的愧疚感太重要了,这必须考虑在内。
《空之境界》中两仪式的爷爷说“人一生只能杀一个人。”当时可是狠狠震撼了在下……
更何况我不认同抑郁症杀人就可以只负部分刑事责任。没有自知力、意识不清楚的人杀人、伤人,这是真没办法。但抑郁症患者,并且还不是精神病性的抑郁症患者,凭什么得到法律的谅解?抑郁症的发病率有多高,足以让全国人民开一场杀戮party了。我在写文之前和几位抑郁症朋友聊了天,没有一个人认为抑郁症杀人应该被法律包容,因为抑郁症的意识是清醒的。你患有(曾患过)抑郁症么?你认同那份鉴定结果么?
另附DSM-IV抑郁症诊断标准。
文中的数据和定义大多数来源于维普、知网出来的期刊论文,但是看论文要钱而我不愿意给,所以很多论文我只得到开头一两页,有些二次引用根本看不到来源,我就随便写写你们随便看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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