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用砖头致其死亡,到底谁该负责?找谁索赔?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致他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7月22日17时许,受害人李某在途经利川城区清源街人行通道时,被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胡某从身后用砖头砸伤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市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经鉴定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于年10月9日撤销了该刑事案件,并将胡某送至市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法院认为:嫌疑人胡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胡某用砖头致李某死亡,胡某对此事件有过错,但由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故法院判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元。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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