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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一精神病患者致人死亡,法院判监护人赔

精神病人打死他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理应担责。12月19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用砖头致李某死亡,其监护人被判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7月22日17时许,李某在途经清源街人行通道时,被胡某从身后用砖头砸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后,因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于年10月9日撤销了刑事案件,并将其送至市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同时查明胡某无财产。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被告胡某用砖头致李某死亡,胡某对此事件有过错,但由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供稿:民一庭办公室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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