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纳入社区网格管理的病人
主要有哪些?
主要分六大类(重性):
1、精神分裂症
2、双相情感障碍
3、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4、偏执型精神病
5、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
6、精神发育迟滞(中、重度)
精神卫生工作如何开展
1、建立重性精神障碍病人的个人档案
对于诊断明确的精神病患者(六大类)原则上都应该纳入社区网络管理(输入专网)
前提:监护人或病情缓解的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意纳入社区防治康复服务网络。
如何发现:
1)医院信息的反馈(主要是出院信息)
2)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发现(需要复核)
3)排查和社区发现(核实、确诊)
2、依据患者情况进行分级和访视
访视时间的规定:
一级管理——2周
二级管理——1个月
三级管理——2个月
四级管理——3个月(六大类重性病人市里不建议纳入四级管理)
访视人员:
相应社区的精神卫生访视医生和相应社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根据相应规范进行联合访视。
访视内容:
目前病情、治疗场所、生活情况、用药情况、社会参与、变动情况、康复措施等
3、访视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1)发现病情波动的病人
按医嘱服药,整剂量
2)发现病情复发明显的患者
建议转诊或住院,告知,通报社区和街道精卫办,更改管理
3)病人出现滋事、肇事肇祸情况
报告,配合社区和警务处置(应急处置见街道应急处置预案)
4、暴力攻击行为的评估(风险性评估)
评估:根据病史及目前的状况,评估冲动和暴力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暴力行为分级同肇事肇祸危险度评估: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危险性行为与处置(参考)
5、做好相应记录
依据市精卫工作相应规范和要求做好访视记录,并将内容输入专网。
社区精神病人的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的对象和指征:
1)存在或潜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2)具有自伤、自杀行为;
3)出现急性药物中毒和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4)伴发或出现急性躯体疾病等。
2、处置范围:
1)已签约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2)尚未或拒绝签约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或疑似患者。
3)非本地常住重性精神病患者或疑似患者。
3、处置原则:
1)及时:接到通知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减少伤害和损失。
2)安全: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不受损失。
3)合理(合法):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转诊专治。应急处置时要符合相应的规范。
特别注明:对患者实施应急处置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上签字同意。《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由谁送患者治疗的问题
首先: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法第三十条)
其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1)对于第二款第一项情形:
由监护人选择是否实施住院治疗,不同意不能收治,由监护人做好康复管理(社区)
2)对于第二款第二项情形:
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公安参与),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三十六条第二款)。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三十五条第二款)。
谁可以让患者出院
1)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2)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住院强制还是自愿的问题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第一类,属于没有出现自残、自杀、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无论病情轻重,是否收治均由患者自己决定
第二类,属于出现自残、自杀,但没有出现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是否收治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决定
第三类,属于已经出现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虽然孕妈妈从怀孕的第4医院做检查,但怀胎十月,腹中稚嫩的小生命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各种异常变化,并且很多时候变化就发生在家中。因此,孕妈妈应学会在家中自我监护。
到了怀孕7个月后,孕妈妈不可能随时去找医生。因此,如果能在医生的指导下掌握一些有关知识,并学会对胎宝宝的生长发育进行自我检查的方法。就会及时发现异常,从而保障母子的健康和安全,降低围产期的死亡率和致残率。主要有如下几种小窍门:
?推算胎宝宝的大小是否与胎龄相符通常通过测量子宫高度就可间接得知胎儿生长发育是否正常以及羊水情况。正常妊娠20—26周内,子宫底高度每周上升1厘米;36周后,因胎头下降或入骨盆,所以子宫底高度上升缓慢甚至下降。方法为:准妈妈排尿后取仰卧位,双腿蜷蛐,左手摸清耻骨联合上缘,右手触摸子宫底部,然后由准爸爸或其他亲属测量耻骨联合上缘到子宫底的距离,正常情况为:
胎儿5个月末时,子宫底高度在脐下1横指;
胎儿6个月末时,子宫底高度在脐上1横指;
胎儿7个月末时,子宫底高度在脐上3横指;
胎儿8个月末时,子宫底高度在脐上与剑突(胸骨下端)之间;
胎儿9个月末时,子宫底高度在剑突下2横指;
胎儿10个月末时,子宫底高度上升缓慢,在脐与剑突之间。
专家提示:
首先要会准确地计算胎龄。从末次月经的第1天为起点,7天为1个孕周,4个孕周为1个孕月;孕妈妈在测查之前要排去尿液,以免影响子宫底高度的准确性。
?听胎宝宝的心跳声音胎心可直接反映胎宝宝在子宫内的安危。在怀孕的第6个月时,可在孕妈妈的腹壁听胎宝宝心脏跳动的声音,就好像钟表“嘀嗒”的走动声,速度很快,通常每分钟—次。医院做产前检查时,可先让保健医生帮助确定胎心的位置,然而在腹部做一个标记。回到家后,由爱心丈夫借用一个木制听筒,每天听1—3次。方法为:孕妈妈仰卧在床上,双腿平伸直,丈夫把木质听筒直接放在腹壁上即可。胎心每分钟超于次或少于次,或跳动不规则都属异常,说明胎儿在子宫内有缺氧情况,应及时去就医。
专家提示:
胎动时可引起胎心加快,但在胎动过后即恢复正常。有时听到的子宫动脉跳动声,它与孕妈妈的脉搏次数是一致的,注意加以区别。
?数胎动次数胎动次数也可直接反映胎宝宝在子宫内的安危情况。孕妈妈怀孕18~20周后,胎宝宝在子宫内经常会做伸胳膊蹬腿等动作,这就是胎动。一开始次数较少,以后逐渐增多,通常在怀孕的29—38周达到最高峰。数胎动的方法为:孕妈妈仰卧或左侧卧在床上,把两手掌放在腹壁上。每天早、午、晚各数1次,每次数1小时,然后把3个小时的胎动乘以4(等于12小时的胎动次数)。如果少于20次或比以前减少一半,或者胎动过于频繁,再结合胎心异常变化,胎宝宝可能面临危险,应赶快去看医生。如果12小时胎动次数在30次左右,则表明胎宝宝情况良好。
专家提示:
数胎动最好在安静及精神集中的状态下进行,胎动最多是在晚上8—9点,上午8点到中午这一阶段活动一般,下午2—8点处于最低点。如果胎动少于10次,说明胎宝宝在子宫内明显缺氧。如果在剧烈胎动后,又出现胎动消失,则表示胎宝宝在宫内急性严重缺氧,可能发生了胎盘早剥、脐带受压等,医院挽救胎宝宝生命。
?触摸胎位是否正常胎位是否正常,主要通过检查胎头的位置来确定。胎头呈球状,相对较硬,是胎宝宝全身最容易摸清的地方,先请保健医生教会自己检查方法。正常胎位时,胎头应该在下腹部中央即耻骨联合上方摸到,即摸到圆圆的、较硬、有浮球感的东西就是。
如果在上腹部摸到胎头,而在下腹部摸到宽软的东西即为臀位;若是在侧腹部摸到呈横宽走向的东西则为横位,这两种都属不正常胎位。
专家提示:
由于胎宝宝浮在羊水中,并经常有胎动,所以胎位会经常发生变化。但怀孕32周后胎位基本上比较固定。如果胎位不正常,每天要采取胸膝卧位,每次15—20分钟,早晚各1次。即使胎位纠正过来后,也还需坚持做自我检查,以防再发生胎位不正。
?监测体重孕妈妈的体重变化也可间接反映胎宝宝的生长发育情况,整个孕期体重大约增加10~15千克,一般可每周测量1次。在怀孕28周后,通常每周增重克,如果体重连续数周不增,可能是胎宝宝发育缓慢,一般是由于孕妈妈不良饮食习惯而造成营养不良、羊膜发生病变或羊水过少引起的;如果体重增加过快则可能是合并了糖尿病、妊娠水肿或羊水急性增多。
专家提示:
无论体重增多还是减少,都应及时去看医生,以尽早确诊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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