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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精神病患者未遂持斧头恐吓女子老

案例速递Shuyangfayuan

沭阳马厂40岁男子范某,明知本村秦某患有精神病,仍到其家中欲与秦某在床上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秦某的丈夫回家而未能得逞,在被追赶逃跑过程中,范某持斧头恐吓女子老公,后被制服。因范某涉嫌强奸罪被起诉,经沭阳法院审理,当庭判决范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案情简介Sifagongzheng

年2月9日22时许,沭阳马厂男子范某,偷偷地溜进本村秦某房内,脱下鞋子就往秦某被窝里钻,进而动手动脚,抚摸秦某胸部等敏感部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秦某因为“头脑不好使”,未能阻止范某的龌龊行径,恰在这时,秦某老公及时回来,发现床下有男子鞋子,立即把房门锁上,范某慌忙中拿起斧头把门砸坏,撞门而逃,逃窜过程中,面对紧追而来的秦某老公,举起斧头狂吼:“再追我,我就把你灭了!”范某落荒而逃时被树桩绊倒,被秦某当场摁住,痛扁一顿,后被接警而至的马厂镇派出所民警抓获,遂案发。

案件审理判决

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的发作期,受其病情因素影响,对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当受到性侵犯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明知被害人秦某精神不正常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乃怀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明知妇女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范某明知本村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丧失性行为分辨能力,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非意志原因未能得逞,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当以强奸罪论处。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注: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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