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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辅导之十公安行政执法一

作者简介:向前,研究员,系中原治安研究院发起人之一,是中原地区治安学界的后起之秀,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治安学),我国治安学青年学者,长期致力于治安学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资深招警考试研究、辅导专家。向前研究员曾长期在一线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办案,近期在某地从事公安工作,鉴于同学们参加招警考试在即,深感同学们复习过程中的困惑,尤其对同学们在冲刺过程中受到的误导倍感痛心,为提高同学们的通过率,确保同学们今后在公安执法中能够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提升中原地区高等警务人才培养质量,发扬河南公安精神,助力龙子湖警务人才培养高地建设,向前研究员挑灯夜战,将招警考试中的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要求梳理成文,发布于此,以期增强同学们必胜的信心,提升同学们的应战能力,预祝各位心想事成!逢考必过!新年快乐吉祥!

重点提示:首先建立宏观概念,熟记以下考核目标(即大纲),构建公安专业基本知识体系,然后内化为两大业务能力(管理服务与办案执法)。从考核大纲中寻找本课程及相关课程内容、法律法规支撑起自己的基本知识结构。

大纲考点分析(人民警察基本业务能力要素构成)

第一部分治安行政管理与服务能力

主要考核目标(调查走访、组织与服务群众、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治安风险识别与应对)

第二部分刑事执法办案能力

主要考核目标(现场保护、现场勘查、案情分析、证据收集、案件移送)

第三部分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能力

主要考核目标(立案/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理决定)

第四部分情报信息管理能力

主要考核目标(收集、分析、应用)

第五部分公安勤务能力

主要考核点(巡逻盘查、接处警/报、求、投、处、安全检查)

第六部分应急处突能力

主要考核点(事态研判、快速反应、现场管控、妥善处置)

第一部分执法依据

一、办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4、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公安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

2.《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3.《突发事件应对法》

4.《戒严法》

5.《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6.《继续盘问规定》

7.《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8.《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9.《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10.《接处警规则》

1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12.《反恐怖主义法》

13.《国家安全法》

1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部分(1—9条)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任务与目的(第1条,维护\保障\保护\规范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适用对象、范围、效力(第2、3、4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5条),兼顾行政比例、法定、信赖保护等行政法基本原理。

  三、政府责任:第6、7条(职权分工与义务)。

  四、行为责任担当主体:第8条(行为人或监护人)。

  五、特别条款:第9条(调解)。

第二章   种类与适用(10—22条)

一、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其它相关处理措施(第10条、11条、12条、13条、76条黄赌等)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其他有关处理措施——包括:限期离境;遣送出境;取消居留资格(《程序规定220、224条》);收缴;追缴;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取缔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处罚法9至22条、程序规定第九章)

不予处罚:第9条(调解)、12条(未满14周岁)、13条(精神病发作)、14条(可以不予)、19条(5种情形)预备、中止状态的、自我矫正的(吸毒)。

应予处罚:第13、15条。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第12条(14至18岁)、14条(可以从、减、不)、19条(5种)。

从重处罚:第20条、程序规定136条(治安累犯与重点列管对象)。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第21条。

单处与并处:

数行为并罚:20日。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别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双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时效

处罚时效的计算:6个月起算点(发现、连续或继续行为终了日)。

     

第三章治安管理处罚实体法各论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95号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23条(与应急处突、群体性事件、危机管理相结合情景分析)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l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l款第5项)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1l、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l项)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l项)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20、寻衅滋事(第26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l项)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l项)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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