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农牧民新农合个人参合费用标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个人自缴费用元/人/年(其中包括:新农合年个人参合缴费标准元、补收年少征缴的个人参合费用10元,年新农合附加大病医疗保险60元)。
二、年个人缴费时间:年10月15日至年12月25日,统一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缴费收据。
三、参合人员范围
(一)具有奇台县农村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人员;
(二)具有奇台县城镇户籍,长期居住在农村,从事农牧业生产,且没有参加任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人员;
(三)具有外埠农村户籍,居住在奇台境内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口又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且没有参加任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五)本县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包括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和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乡镇或从业所在地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上年度在那个乡镇参合,本年度仍在该乡镇参合(出嫁、迁户等特殊原因的除外),不得跨乡镇参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一、补偿模式: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补偿模式。
二、门诊费用补偿:
1、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为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参合人员每次就诊个人自付1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元。
2、普通门诊医药费
⑴补偿范围:灌肠、小型清创缝合、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新农合三个目录》、《关于调整扩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年版)使用范围的通知》内的药品费(乡级及以下)。
⑵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补偿标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90%,乡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含一般诊疗费),村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参合人员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
3、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
⑴一般慢性病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40%,全年累计封顶线为元,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参合农牧民持慢性病就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⑵重大慢性病补偿病种:补偿病种为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治疗。补偿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
⑶确诊程序:参合患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及县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审核登记并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常规住院补偿
1、常规住院补偿
⑴起付线:乡镇级、县级、地(州、市)级、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80元、元、元、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其补偿参照自治区级补偿标准执行。区内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补偿(急诊参合患者除外)。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需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衰竭透析的参合患者除外)。
⑵住院补偿比例:乡镇级、县级、地(州、市)级、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0%、60%、5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⑶封顶线: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
2、住院分娩补偿
⑴正常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先执行农村孕产妇分娩定额补助元,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
⑵病理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剩余部分按新农合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⑶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年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证》(新农合IC卡)、户口簿(或身份证)、《生育证》(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住院分娩补偿。
3、肝包虫、克汀病和结核病补偿,均先兑付项目资金后,剩余部分再按规定兑付新农合补偿资金。
4、新生儿补偿。新生儿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新农合年度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在产后10日(含10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四、优惠补偿
1、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补偿时在药品费用上提高5个百分点;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在药品费用上提高10个百分点。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免起付补偿。对持有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有效证件的,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4、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核算补偿额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5、建立检查互认制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检查互认制度。参合农牧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
新农合附加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
新农合附加大病医疗保险包括特殊重大疾病补偿、二次补偿、意外补偿三种补偿方式。
一、新农合附加大病医疗保险承办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
二、新农合附加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按照“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据实结算”的原则。
三、新农合附加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包括:特殊重大疾病补偿、二次补偿、意外补偿三种补偿方式。
(一)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1、补偿范围: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符合自治区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农卫发〔〕15号)规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糖尿病、甲亢、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耐多药肺结核、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精神病22类病种属重大疾病补偿范围。具体补偿病种以新卫农卫发〔〕15号文件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范围、限额标准》为准。
2、补偿标准:重大疾病补偿实行定点定额、限价包干、据实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受最高支付限额、常规补偿比例限制、新农合目录限制。其发生的单次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照重大疾病基金承担70%、民政部门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非民政救助对象的,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按照重大疾病基金承担70%。
3、补偿方式:执行特殊重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中国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每月向新农合管理中心拨付补偿资金。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需持特殊重大疾病审批备案表、住院统一发票、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新农合IC卡、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到新农合管理中心大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特殊重大疾病补偿手续。
(二)二次补偿
1、补偿范围: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因疾病住院符合住院病种的,新农合补偿后其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列入二次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最高补偿金额为10万元,不抵顶新农合常规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对参合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6万元(含6万元)的,常规住院补偿外的剩余可报医疗费用由新农合附加大病医疗保险再按照10%的比例补偿;6-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15%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照20%的比例补偿。
3、补偿方式:参合人员持住院统一发票复印件、新农合IC卡、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新农合住费用补偿结算单、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到新农合管理中心大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二次补偿。救助后持相关资料到民政局再办理民政医疗救助。
(三)意外补偿
1、补偿范围:参合农牧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遭受的意
外伤害,即非他方原因发生的摔伤、扭伤、创伤、烫伤、烧伤、动物致伤、农具误伤及自然物坠落伤害。
2、补偿标准:意外补偿分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补偿。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含烧伤)补偿最高限额为元。伤残等级分1-10级补偿:一级伤残补偿比例为%,二级为90%,三级为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为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3、意外医疗补偿最高限额为0元。医疗总费用达元以下(含元)的补偿比例为30%,--0元(含0元)的补偿比例为35%,0--元(含元)的补偿比例为4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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